主 旨:重申 89 年 7 月 14 日台財融字第 89740172 號函釋所稱之兼任,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按 89 年 7 月 14 日台財融字第 89740172 號函釋所稱之兼任,係指為
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而由其他行庫派員組成經營團隊進駐該機構參與實
際經營之例外情形。邇來本局發現有銀行經理人擔任該銀行轉投資非銀行
之金融相關事業經理人,並稱其僅於該金融相關事業實際執行職務,嗣再
引旨揭函釋認非屬兼任之情形,上述兼任行為顯已誤解旨揭函釋係為處理
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意旨,爰予重申,以避免類似個案錯誤引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