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函釋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權規定事項所 列「明顯重大緊急案件」疑義
主 旨:貴局函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詢問壽險業適用新修正洗錢防制 法相關措施,有關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權規定事項所列「明顯重大緊急案 件」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台保司四字第○九三○七五一四六三號 函。 二、所謂「明顯重大緊急案件」,係不確定法律概念,應依具體個案認定 之,例如發現交易人為恐怖份子名單所列,情況緊急者。就保險業而 言,尚須視保險業之特性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