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玆值農曆年關將屆,請確實加強連續假期期間金融機構經管財務之安全維
護,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請 查照轉知 (查照) 。
說 明:一、各金融機構應於連續假期前確實督導所屬各分支機構,針對營業場所
及 ATM 等自動化服務設備之安全防護系統及錄影設備應事先測試檢
查,視需要增加補鈔次數及檢核自動服務設備之交易系統,同時加強
並測試應變機制及安全作業程序等安全維護工作,並落實執行下列措
施:
(一) 金融機構申訴專線應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專人受理申訴事宜,各
自動櫃員機應清楚標示「緊急連絡電話」,俾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
。
(二) 加強自動櫃員機之巡視管理,每日不定期巡查行內外自動櫃員機、
門禁及相關防護設施。並不定時進行自動櫃員機反偵測機制,並予
以記錄。
二、另請各金融機構確實依據貴 (銀行公) 會函訂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會員安全維護執行規範」及 91 年 11 月 8 日台財融 (六) 字第
0916000343 號函、91 年 4 月 12 日台財融 (六) 字第 0916000
087 號函加強辦理。
三、各金融機構如遇重大偶發事件,則應確實依財政部 92 年 3 月 24
日台財融 (六) 字第 0926000085 號令辦理。有關電話通報部分,信
用合作社之通報專線為 (02) 25360678;銀行通報專線為 (02) 2536
0749。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及外國銀行在
台分行) 、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
政府財政局、台北縣政府等、中連信託投資公司、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
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內政部警政署、金管會銀行局 (局長室、
副局長室、各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