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自 94 年 6 月 27 日起取消借券交
易需符合策略性交易目的之規定,本會 93 年 11 月 9 日金管銀 (四)
字第 0938011867 號令第三點修正為「銀行依據前揭辦法規定出借有價證
券時,得以定價交易、競價交易及議借交易出借;信託投資公司限以定價
交易及競價交易出借。」,請查照 (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
說 明: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94 年 6 月 17 日台
證結字第 0940450118 號函副本辦理。
正 本:中央銀行、交通部、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一至六組)
附 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
台證結字第 0940450118 號
主 旨:公告自 94 年 6 月 27 日起取消策略性交易借券目的之要求暨外資間議
借交易僅能提供境內擔保品規定,並自同日起市場採整體借券賣出總量控
管。原「策略性交易借券」變更為「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相關函令配
合調整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94 年 5 月 13 日金管
證八字第 094002053 號令、94 年 5 月 13 日金管證三字 09400
02045 號令,暨本公司 94 年 5 月 13 日台證結字 0940012758 號
公告辦理。
二、本公司 93 年 12 月 31 台證結字第 0930033532 號公告中有關得為
策略性交易之商品或項目及「策略性交易借券需求申請表」、93 年
11 月 19 日台證結字第 09300285301 號、92 年 11 月 3 日台
證結字第 0920450168 號、92 年 6 月 23 日台證結字第 0920450
223 號、92 年 6 月 20 日台證結字第 0920013317 號,自 94 年
6 月 27 日起廢止。
三、本公司 94 年 3 月 29 日台證結字第 0940007527 號、93 年 12
月 16 日台證結字第 0930032732 號、93 年 3 月 10 日台證結字
第 0930450054 號、92 年 6 月 18 日台證結字第 0920012806 號
、92 年 6 月 18 日台證結字第 0920012906 號、92 年 6 月
16 日台證結字第 0920012564 號公告,仍續行適用。
四、自 94 年 6 月 27 日起取消策略性交易借券目的之要求暨外資間議
借交易僅能提供境內擔保品規定,有關交易需求及履約所為之借券,
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82 條之 2 及「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
定辦理。
正 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
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各證券商、各保管銀行、正源國際
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 (郵政儲金) 、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
勞保基金)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銀行局、保險局、財政部賦稅署
、本公司各部、室、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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