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修正後之「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二年)」暨該方
案第十三點修正對照表,請 查照。
正 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政部、經濟部、中央銀行、財團法人中小企業
信用保證基金、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信託局、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輸出入銀行、高
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工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會銀行局
附 件:「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二年)」第十三點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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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正 規 定 │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
│十三、獎勵措施: │十三、獎勵措施: │一、「適度整│
│ (一)經評選為甲等銀│ (一)經評選為甲等銀│ 併簡易分│
│ 行者,得自本方│ 行者,得自本方│ 行為一般│
│ 案實施期間屆滿│ 案實施期間屆滿│ 分行」係│
│ 後一年內,適用│ 後一年內,適用│ 經續會財│
│ 下列獎勵措施:│ 下列獎勵措施:│ 金分組之│
│ 1.得將 1 家簡│ 1.得將每 2 家│ 共同意見│
│ 易型分行申請│ 簡易型分行申│ ;金管會│
│ 變更為一般分│ 請抵換為 1 │ 已研議從│
│ 行,變更後不│ 家一般分行。│ 寬開放銀│
│ 得設置於台北│ 2.申請遷移國內│ 行將 2 │
│ 縣市或高雄市│ 分支機構,除│ 家簡易型│
│ ;或得將 1 │ 遷入台北縣市│ 分行整併│
│ 家分支機構跨│ 、高雄市外,│ 為 1 家│
│ 縣市遷入台北│ 不受跨縣市之│ 一般分行│
│ 縣市、高雄市│ 限制,並自申│ ,為維持│
│ ,並自申請書│ 請書件送達主│ 本方案之│
│ 件送達主管機│ 管機關之次日│ 激勵效果│
│ 關之次日起自│ 起自動核准。│ ,爰修正│
│ 動核准。 │ 3.申請設置、遷│ 第(一)│
│ 2.申請遷移國內│ 移或裁撤非營│ 項規定。│
│ 分支機構,除│ 業用辦公場所│二、優等銀行│
│ 遷入台北縣市│ ,自申請書件│ 已另有更│
│ 、高雄市外,│ 送達主管機關│ 優惠之獎│
│ 不受跨縣市之│ 之次日起自動│ 勵措施,│
│ 限制,並自申│ 核准。 │ 上述修正│
│ 請書件送達主│ 4.申請設置、遷│ 後措施僅│
│ 管機關之次日│ 移或裁撤營業│ 適用於甲│
│ 起自動核准。│ 場所外自動化│ 等銀行,│
│ 3.申請設置、遷│ 服務設備,自│ 爰配合修│
│ 移或裁撤非營│ 申請書件送達│ 正第(二│
│ 業用辦公場所│ 主管機關之次│ )項規定│
│ ,自申請書件│ 日起自動核准│ 。 │
│ 送達主管機關│ 5.派員赴大陸地│ │
│ 之次日起自動│ 區從事研討、│ │
│ 核准。 │ 研習或參加與│ │
│ 4.申請設置、遷│ 金融業務有關│ │
│ 移或裁撤營業│ 之教育訓練,│ │
│ 場所外自動化│ 自申請書件送│ │
│ 服務設備,自│ 達主管機關之│ │
│ 申請書件送達│ 次日起自動核│ │
│ 主管機關之次│ 准。 │ │
│ 日起自動核准│ (二)經評選為優等銀│ │
│ 。 │ 行者,得自本方│ │
│ 5.派員赴大陸地│ 案實施期間屆滿│ │
│ 區從事研討、│ 後一年內,適用│ │
│ 研習或參加與│ 前項各點及下列│ │
│ 金融業務有關│ 獎勵措施: │ │
│ 之教育訓練,│ 1.績效排序第 1│ │
│ 自申請書件送│ 名至第 3 名│ │
│ 達主管機關之│ 之銀行,分別│ │
│ 次日起自動核│ 得將 3 家、│ │
│ 准。 │ 2 家及 1 家│ │
│ (二)經評選為優等銀│ 簡易型分行申│ │
│ 行者,得自本方│ 請變更為一般│ │
│ 案實施期間屆滿│ 分行。 │ │
│ 後一年內,適用│ 2.績效排序第 1│ │
│ 前項第 2 點至│ 名至第 3 名│ │
│ 第 5 點及下列│ 之銀行,分別│ │
│ 獎勵措施: │ 得將 3 家、│ │
│ 1.績效排序第 1│ 2 家及 1 家│ │
│ 名至第 3 名│ 分支機構跨縣│ │
│ 之銀行,分別│ 市遷入台北縣│ │
│ 得將 3 家、│ 市、高雄市,│ │
│ 2 家及 1 家│ 並自申請書件│ │
│ 簡易型分行申│ 送達主管機關│ │
│ 請變更為一般│ 之次日起自動│ │
│ 分行。 │ 核准。 │ │
│ 2.績效排序第 1│ 3.依銀行法第 │ │
│ 名至第 3 名│ 74 條申請投│ │
│ 之銀行,分別│ 資「金融相關│ │
│ 得將 3 家、│ 事業」,其符│ │
│ 2 家及 1 家│ 合銀行法限額│ │
│ 分支機構跨縣│ 規定及扣除轉│ │
│ 市遷入台北縣│ 投資金額(含│ │
│ 市、高雄市,│ 本次)後之自│ │
│ 並自申請書件│ 有資本與風險│ │
│ 送達主管機關│ 性資產之比率│ │
│ 之次日起自動│ 符合銀行法第│ │
│ 核准。 │ 44 條規定者│ │
│ 3.依銀行法第 │ ,自申請書件│ │
│ 74 條申請投│ 送達主管機關│ │
│ 資「金融相關│ 之次日起自動│ │
│ 事業」,其符│ 核准。 │ │
│ 合銀行法限額│ 4.依銀行法第 │ │
│ 規投資金額(│ 74 條申請投│ │
│ 含本次)後之│ 資「非金融相│ │
│ 自有資本與風│ 關事業」,其│ │
│ 險性資產之比│ 符合銀行法限│ │
│ 率符合銀行法│ 額規定及扣除│ │
│ 第 44 條規定│ 轉投資金額(│ │
│ 者,自申請書│ 含本次)後之│ │
│ 件送達主管機│ 自有資本與風│ │
│ 關之次日起自│ 險性資產之比│ │
│ 動核准。 │ 率符合銀行法│ │
│ 4.依銀行法第 │ 第 44 條規定│ │
│ 74 條申請投│ 者,自申請書│ │
│ 資「非金融相│ 件送達主管機│ │
│ 關事業」,其│ 關之次日起自│ │
│ 符合銀行法限│ 動核准。 │ │
│ 額規定及扣除│ (三)經評選為績效優│ │
│ 轉投資金額(│ 良之銀行,由行│ │
│ 含本次)後之│ 政院金融監督管│ │
│ 自有資本與風│ 理委員會公開頒│ │
│ 險性資產之比│ 獎表揚,並登載│ │
│ 率符合銀行法│ 於行政院金融監│ │
│ 第 44 條規定│ 督管理委員會全│ │
│ 者,自申請書│ 球資訊網;另由│ │
│ 件送達主管機│ 行政院金融監督│ │
│ 關之次日起自│ 管理委員會函請│ │
│ 動核准。 │ 各績優銀行對有│ │
│ (三)經評選為績效優│ 功人員予以敘獎│ │
│ 良之銀行,由行│ 。 │ │
│ 政院金融監督管│ │ │
│ 理委員會公開頒│ │ │
│ 獎表揚,並登載│ │ │
│ 於行政院金融監│ │ │
│ 督管理委員會全│ │ │
│ 球資訊網;另由│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 │ │
│ 管理委員會函請│ │ │
│ 各績優銀行對有│ │ │
│ 功人員予以敘獎│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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