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
條第四款第四目所稱之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不包括符合銀行資本適
足性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之第一類資本條件,且未超過法定額度限制
者。法定額度限制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以「金融控股公司合格資本」減除「非銀行子公司合格資本」及「
金融控股公司所發行之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合計數」後之餘額為計
算基礎。
(二)以前項計算基礎除以百分之八十五,再乘以百分之十五之數額為法
定額度限制。
二、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次順位債券,不包括符合銀行資本
適足性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之第一類資本條件及限額規定者。
三、重新發布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填報之「附表一集團資本適足率計算表
」、「附表二金融控股公司暨其子公司資本適足率彙整表」及「附表
三金融控股公司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計算表」。(修正後表格如
后附)
四、財政部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財融(一)字第○九二一○○○七
四六號令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金管
銀(一)字第○九四八○一一五二○四號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金融控股公
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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