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五款所稱之代表人、管理人,除財團法人章程另
有規定外,不包括財團法人之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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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11 月 22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3331341
號 函 |
主 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五款所稱之代表人、管制人,除財團法人章程另
有規定外,不包括財團法人之監事。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行八十三年九月二日 (83) 中總審字第六四一號函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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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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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32 卷 1622 期 33976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18 輯 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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