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外商銀行海外分行所發行,台北分行轉開之銀行保證函,是否應受銀
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限制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行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85) 東台字第○○
三三○號函辦理。
二 所詢案例中,外國銀行乙在其母國之丙分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
分之三以上之外國公司甲辦理保證,並委由其台北分行轉開保證函,
是否受銀行法第三十二條之限制之問題,須視甲公司是否為經中華民
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登記營業之公司 (即分公司)
而定;至甲公司為乙銀行主要股東之例,則必須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
事務所方受銀行法第三十二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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