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請即依說明二所示原則於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前研訂信用卡「防制洗錢注
意事項」之標準範本報部備查後,轉請各會員單位比照研擬「防制洗錢注
意事項」依法辦理。
說 明:一、依防制洗錢法第六條規定,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財
政部備查。
二、研訂「防制洗錢注意事項」標準範本時,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 防制洗錢之作業
1.應有確認客戶身分之方法:例如個人戶應要求身分證、護照等
身分證明文件等;法人戶則應要求提供法人合法登記資格證照
及代理人之合法證明。
2.應有再確認客戶資料之程序:藉簡易可行之方法,對客戶身分
再確認,例如藉電話訪問瞭解個人戶之職業及居住所,法人戶
之營業場所及營業性質,如有疑問應有進一步查證程序,瞭解
客戶選擇該地區進行交易之原因及地緣關係,並實地查訪法人
戶。
3.應有注意客戶有關交易事項之規定:例如
(1) 對客戶交易習慣與其職業或行業經營特性間之關聯性,是否
符合正常需求之查證。
(2) 對客戶大額資金之變動是否合理之查證。
(3) 對一定金額以上之交易,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之確認,以及客戶對此種查證配合之意願。
(4) 對客戶 (尤其是新客戶) 要求服務或進行交易時,其行為特
徵是否正常合理之查證。
(二) 防制洗錢內部管制程序
1.保存完整正確交易紀錄憑證之保存方式與年限。
2.對客戶及本機構職員有意規避洗錢防制法規定之處理。
3.內部申報流程規定及向指定機構申報之程序。
4.防止申報資料及消息洩漏之保密規定。
5.對內部管制措施,是否足以防制洗錢之定期檢討規定。
6.稽核單位依「金融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將「防制
洗錢注意事項」納入以加強查核之規定。
(三) 對所屬員工定期舉辦洗錢防制法令及實務 (例如洗錢之特徵、可疑
交易之類型等) 等在職訓練之相關規定。
(四) 指派曾參加洗錢防制法訓練課程之副總經理 (或相當職位人員) 擔
任專責人員,以協調監督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執行之規定。
三、「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之內容不以上述所列項目為限,各信用卡
公司所研訂之注意事項,亦得不以範本為限。請參酌所附美國金融局
(OCC) 發布之銀行業防制洗錢遵行指南以及整理之洗錢表徵,依實
務需要,予以詳細訂定。
四、辦理信用卡業務之銀行請參酌範本研訂「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並列
入全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內併同報部備查。
五、信用卡公司或辦理信用卡業務之銀行於報請財政部備查防制洗錢注意
事項時,如已包括標準範本之內容,應檢附已採納標準範本內容訂定
「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及依照該注意事項辦理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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