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對其持有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金融機構辦理無擔保同業拆款,不受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後段有關金額及核貸程序之限制
主 旨:銀行對其持有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金融機構辦理無擔保之同業拆款,不 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後段有關金額及核貸程序之限制,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行八十七年一月三日銀業字第○○○三六號函。 二 銀行同業拆款之性質,在於銀行間相互調劑準備,並可提高貨幣信用 之效能,與一般放款有別,不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後段有關 金額及核貸程序之限制。惟各銀行基於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需要,自 得參考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後段之精神,自訂定內規採行特別決 議之核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