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農會對其前任總幹事在職期間之借款與保證,辦理展期及協議分
期償還,是否可認定為對該會無拖欠財務情事乙案,復如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八八投府財金字第八八一二九五七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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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金融機構對原授信案件已屆清償期,借戶於授信期間或契約到期時未
能依約清償而延滯時,係為債信上瑕疪,金融機構與其簽訂展期與清
償契約,乃為債權確保之權宜措施,不因協議清償契約之履行而改變
其債信瑕疪之事實,就該候聘之總幹事個人之債信言,在債務履行記
錄上確有逾期情形,且尚未清償,則應屬有拖欠財務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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