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協助九二一震災受災民眾及企業,迅速安定生活,並恢復社會經濟秩序
,本部業依行政院 蕭院長指示,於本 (八十八) 年九月二十二日邀集本
國銀行、外商銀行及銀行公會、信託投資公會、票券商公會、信聯社、農
訓協會、產壽險公會等金融機構同業公會研商及決定配合措施,請就說明
所列各項措施配合辦理。
說 明:一 對受災戶原有房屋已辦理擔保借款部分,本金展延五年,利率按原貸
放利率減四碼,利息展延六個月後開始繳付。受災戶只須請村里長或
村里幹事出具證明,如有困難,由金融機構從寬認定。
二 對受災企業之貸款,金融業對其到期本金展期六個月,如金融業辦理
有困難者,企業得向「財政部協助企業經營資金專案小組」申請紓困
,金融局並為此成立「九二一特別窗口」,聯絡人:蘇專門委員郁卿
,聯絡電話: (○二) 二五三六○七一五。
三 各金融機構應主動協助受災客戶,企業週轉金及設備重置貸款,以及
個人戶重建家園貸款,儘量予以融通。
四 受災地區基層金融機構之資金需求,由三家農業行庫全力支援。
五 各金融機構立即通報受災地區之受創情形及應變措施。
六 各金融機構如有因受創須設置臨時辦公場所者,可先電話向財政部通
報後,權宜處理。
七 各金融機構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處理受災地區之金融服務,妥善
作好客戶協助工作。各金融機構同業公會亦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
處理各金融機構所面臨之事務性問題。
八 金融機構如有響應救災捐助,請副知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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