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行對全額轉投資之香港財務子公司辦理授信不適用銀行法施行細則第四
條與本部八十六年八月十八日台財融第八六六二七三一○號函之規定,其
授信應受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的限制
,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行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 (八八) 僑銀總外字第
一八七○號函辦理。
二 貴行投資之香港財務子公司屬性上不不屬於銀行法上金融機構的範圍
,不適用銀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貴行對全額轉投資之香港財
務子公司辦理授信仍應受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與第三十三條之限制。
三 同業拆款的性質在於銀行間相互調劑準備,並可提高貨幣信用之效能
。目前同業拆借係在拆款市場進行,拆款市場之參與成員均有專屬法
令加以規範,依據「金融業拆款中心」要點,明定參與拆款中心之會
員為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郵政儲金匯業局及信用合
作社等,香港財務子公司之屬性上並不屬於上述範圍內銀行同業之金
融機構。因此貴行對香港財務子公司辦理授信非屬同業拆款,不適用
本部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台財融第八六六二七三一○號函規定,其授
信仍應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之限制。
註:「銀行法施行細則」及財政部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台財融第八六六二
七三一○號函請參閱 (第十六輯) 第一一頁及 (第三十六輯) 第七一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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