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受理開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
全文內容:一、金融機構受理開戶 (包括個人戶及非個人戶) ,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 文件查核及留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個人戶部分,除身分證外,並應徵 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或學生證等;非 個人戶部分,除登記證照外,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公司章程或財 務報表等,始可辦理開立帳戶。 二、開戶採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有關身分證及登記證照外之第二身分 證明文件,應具辨識力。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如可確認客戶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5 月 8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400077630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