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之內部作業規範應合乎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相關程序, 且於一般查核時應抽查有無符合「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規 定
主 旨:檢送本會 100 年 2 月 24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910007590 號令乙份; 另各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之內部稽核單位應查核內部作業規範是否合乎 程序與相關規定,並於一般查核時抽查概括授權之交易是否符合「交易條 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規定。請 查照轉知。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會法律事務處、銀行局(均含 附件)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6 月 25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210003193 號函,自民國 102 年 6 月 25 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