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條第三項適用上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庫八十一年九月四日(81)合金總業字第一九八一四號函。
二 法人向金融機構申請支票存款戶之開戶時,其負責人個人經查具有支
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被拒絕往來未經解除之情事者,經參
酌同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金融機構得不予受理法人之申請開戶
。至於法人之負責人擬以個人名義申請開戶時,金融機構是否受理其
申請,應以負責人本身為準,不受法人被拒絕往來未經解除之影響。
三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申請開戶時,鑒於行號本無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
,其負責人以行號名義所為之一切法律行為,應由其個人負責。因此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申請開戶時,其負責人有被拒絕往來未經解除
之情事者,該行號即不得申請開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