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電信局代辦金融機構客戶存款轉帳代繳電話費仍以核對存戶原留印鑑為宜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81 年 10 月 23 日 |
發文文號: |
台融局(二)字第
811159301
號 函 |
主 旨:貴庫函請釋示交通部清水電信局建議凡由該局代辦貴庫存款戶委託轉帳代
繳電話費,其委託書擬請准免核對用戶印鑑及擬以該電信局主管戳印代替
存戶印鑑乙案,核屬貴庫一般業務範疇,請自行研訂辦理,惟應審慎處理
並妥善維護存戶之權益,請查照。
說 明:復貴庫八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81) 合金總代字第二○一五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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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8 輯 36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