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部八十六年九月十日台財融第八六六四一二七六號函規定一、 (二) 第
三點第 (4)款適用之範圍,除指銀行所轉投資之企業,且銀行負責人擔任
該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由本部核准而兼任者外;尚包括銀行負
責人為其他銀行時,該其他銀行所轉投資之企業,且擔任該轉投資企業之
董事或其他監察人係由本部核准而兼任者,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88) 華開
財字第○五七二號函辦理。
(註:財政部八十六年九月十日台財融第八六六四一二七六號函,請參閱八十六年十
一月號第七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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