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協助九二一地震及一○二二地震受災戶,各銀行應儘速就已採取之各項
配合措施、作業辦法及問答資料,編製成手冊,儘速完成相關訓練及講習
,並責成各營業單位加速申請案件之審理。請查照轉知。
說 明:銀行應注意確實依本部 88 年 10 月 27 日台財融字第 88750784 號函規
定,自本年 11 月 1 日起以網際網路傳送該等措施之辦理情形。辦理相
關訓練及講習時,並請函報本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台灣省
合作金庫、農民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台
灣中小企業銀行
副 本:本部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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