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18 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得以附條 件方式從事債券、票券及票據交易
主 旨:所詢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可否從事債券、票券及票據附條件 交易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行 95 年 3 月 14 日(95)中信字第 198 號函辦理。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18 條規定, 購買第 2、3、4 款之標的時,得以附條件交易方式為之。 正 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各會員機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第一組至第六組)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金 管銀票字第 09840008220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