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與其人身保險子公司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應依保險業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5 條各款規定揭露保險子公司適用外匯價格準備金機 制相關資訊,才能使財務報告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 資訊
全文內容: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有人身保險子公司者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應依據保 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五條規定,揭露保險子公司適用外匯價格 準備金機制之重要會計政策、避險策略、曝險情形等相關資訊及未適 用上開準備金機制對金融控股公司損益、負債、股東權益之影響,暨 未適用上開準備金機制之擬制合併每股盈餘。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