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1 條及第 13 條規定已於 100.09.07 修正,有關銀行辦理同業往來進口融資墊款業務 ,則應依一般性業務規定辦理,故停止適用相關函釋一則
主 旨:本會 100 年 3 月 31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900465050 號函,自即日停 止適用。檢送上開函文乙份,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說 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1 條及第 13 條規定業於 100 年 9 月 7 日修正發布,有關銀行辦理同業往來 進口融資墊款業務,回歸依一般性業務規定辦理,爰旨揭函文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金管銀法字第 0990046505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