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人社員申貸無擔保放款釋義
主 旨:關於臺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陳請釋示該社法人社員擬向該社申貸無擔保放 款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局八十一年二月十三日(81)北市財三字第二八○三號函。 二 臺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現任理事楊添財,為該社法人社員大安區合作 社代表人,依本部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臺財融第二六五三一號函規 定為信用合作社負責人;故本案應屬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五款之 情形,應依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 本部六十七年五月三日台財錢第一四六五二號函之規定,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