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規定信用合作社社股每股金額為新臺幣一百元,每一社員至少應認購二
十股,至多不得超過實收股金總額百分之五,並自八十四年五月一日起實
施,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 現有社員認股數額未滿二十股者,應儘速補足認股,並於八十六年五
月底前調整至符合規定,調整期間仍享有社員權利。
三 現有信用合作社之社員,其認購社股數超逾實收股金額百分之五者,
應於八十七年五月底前調整至符合規定,並於本規定實施日起三個月
提出調整計劃,由信用合作社報部核備後,按計劃逐年報核至調整完
成。但自本規定適用後,得不必調整,惟在符合規定前不得繼續增認
股金。
四 信用合作社應將本規定公告社員週知,並儘速通知應依規定調整持股
之社員。
五 各信用合作社章程請參照本規定,儘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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