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所稱買賣單位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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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1 月 2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972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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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關於貴公司就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有關票券之最低「買賣單位」函
請釋示乙案,該買賣單位係指每張成交單所含票券總面額。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五日玉票總交字第八八○八六二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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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 票券商管理辦法 第 37 條(83.08.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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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49 輯 10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