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函釋有無違反利害關係人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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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四)字第
0908010396
號 令 |
全文內容:票券金融公司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對利害關係人為擔保授信,利害關係人於發行本票當日,已提供足額擔保
,爾後因擔保品價格下跌,該本票屆到期日,押值已明顯不足,票券金融
公司得將原發行金額採用分割方式,於原本票到期後,就擔保品足額部分
,依利害關係人授信規定,續予發行本票。另擔保品不足額部分,應不得
續予發行本票,票券金融公司應與利害關係人協商合理之清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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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 銀行法 第 33 條(89.11.01版)
- 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49 條(90.07.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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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1992 期 494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1 年 3 月號 第 8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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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金管銀
票字第 11202737321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