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規定銀行擔任短期票券清算交割銀行應辦理之相關事項如說明。請 查
照並轉知。
說 明:一 為建立整體票券市場交易、結算、交割及保管之風險控管機制,本部
於八十八年三月即由金融局邀請 貴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
公會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會同中央銀行共同組成「改進我國票券
交割支付作業系統」專案小組規劃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及交割制度
(以下稱本制度) ,其中「清算交割銀行」係本制度規劃之重要事項
之一。為配合本制度預定於九十二年底實施上線,爰規定銀行擔任短
期票券清算交割銀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與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完成短期票券清算交割銀行系統自我
功能測試及業務演練。
(二) 參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之「銀行辦理短期
票券清算交割銀行業務注意事項範本」 (含銀行開立短期票券劃撥
帳戶約定書) 訂定辦理短期票券清算交割銀行業務之內部相關規定
。
(三) 建置短期票券清算交割銀行系統並應包括安全控管措施及備援措施
。
二 於本制度實施上線前,銀行擔任短期票券清算交割銀行應積極配合短
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辦理平行測試,並配合本制度實施上線,開
始為投資人辦理短期票券清算交割。
三 銀行與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完成短期票券清算交割銀行系統業
務演練後,即可受理投資人辦理開設短期票券劃撥帳戶事宜,並檢送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出具之短期票券清算交割銀行系統業務演
練完成證明文件及測試報告函報本部金融局。
四 短期票券清算交割銀行業務係屬於銀行法第七十一條第十五款有關「
代理服務業務」項目,各銀行 (含總行及各單位) 之銀行營業執照如
已登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代理服務業務」,於擔任短期票券清
算交割銀行時,得免申請換發銀行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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