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及現金卡動態媒體廣告醒語之播放時間
主 旨:有關本會 93 年 12 月 28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38012097 號函所定信用 卡、現金卡動態媒體廣告醒語之播放時間,自 94 年 5 月 1 日起由「 任選四秒出現」,更改為「於廣告全程播出」,請轉知各會員機構切實辦 理。 說 明:邇來社會輿論咸認為信用卡、現金卡廣告醒語於動態媒體播放時,顯示之 時間過短,無法發揮其功效。為提醒民眾重視本身信用,審慎使用信用卡 、現金卡,發揮教育宣導功能,爰延長廣告醒語顯示之時間有其必要性。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4 月 29 日金 管銀(四)字第 0944000251 號函,有關現金卡廣告醒語內容、動態媒 體廣告播放之規定部分,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4 月 21 日金 管銀票字第 09900062674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