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對非當屆選舉產生之理監事得依規定行使罷免權
主 旨:關於桃園市信用合作社函請釋示,社員代表與理監事任期不一致,對非當 屆社員代表所選舉產生之理監事可否行使罷免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復貴廳八十七年十月九日八七財二字第○八一八八四號函。 二 該社章程既已明訂選舉及罷免理監事為社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則不論 是否為當屆社員代表大會所選舉產生之理監事,自得依規定行使罷免 權。惟理監事如未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失職之情事,自不宜輕言罷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