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 貴市祥合里黃○熟君建議未成人若年幼時因繼承而持分財產者,仍
應考慮辦理首次購屋優惠貸款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局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八七高市財政三字第一四五七○號函。
二 依本部「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貸款要點」第一點規定,貸款者
之條件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
之直系親屬均無自用住宅,並應向財稅資料中心查詢確無自用住宅。
惟申貸人於未成年時因故繼承持分極少之不動產,致財稅資料中心建
檔持有房屋,如申貸人成年後,提供未於原繼承之不動產處居住之證
明,承辦銀行得受理其新購買之自用住宅適用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
住宅貸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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