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新負責人為外國人申請開立支票存款戶之有關規定
主 旨:關於「公司開立支票存款戶後變更負責人,其新負責人為外國人而無在台 居留證時,應如何處理」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行八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82) 上總字第一五九 號函辦理。 二 經認許之外國公司,申請開立支票存款戶時,其負責人為外國人或開 立支票存款戶後變更之新負責人為外國人時,金融機構仍應依支票存 款戶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準用第四條之規定,查核並留存其負責人 之護照及在台居留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