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所稱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以上會計年 度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無股東會者,以董 (理) 事會通 過者為準
主 旨:「銀行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所稱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以上會計年 度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無股東會者,以董 (理) 事會通 過者為準。在未完成上開程序前,以最近一次經完成上開程序之盈餘分配 後淨值為準。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 貴行、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八十六年二月 十九日 (86) 台央檢肆字第○三八九號函辦理。 二 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有關淨值之計算,準用之。 三 本函發文前,未依上述規定計算者,得自次一年度起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