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發布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
注意事項,並附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
十五者應注意事項條文乙份。
二 前揭「應注意事項」自發布日施行。
附 件: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
一 為健全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之股東
之適格性,並強化股權管理制度及簡化行政審查程序,特依據銀行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持股、問題金融機
構,定義如下:
(一) 金融控股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法所稱之本國金融控股公司及外國
金融控股公司。
(二) 政府持股:指政府投資,及國營事業之轉投資,併計之持股。
(三) 問題金融機構:指銀行發生銀行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業務財務狀況顯
著惡化,不能支付債務或損及存款人利益,而受主管機關之處置者
。
三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百分之十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無違反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所列情事之一,但同
條第十三款不在此限。
(二) 資金來源無不明者。
(三) 無資訊透明度不足,或影響金融監督管理者。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
然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四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
分之十五者,應檢具下列申請書件:
(一) 申請書 (附表一) 。
(二) 申請表 (附表二) 。
(三) 資金來源說明表 (附表三) 。
(四) 聲明書 (附表四) 。
前項所出具之聲明書,應包括遵守財政部核准時所為之附款。
五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
分之十五者,應先檢齊相關申請書件,以書面方式通知銀行,並副知
財政部,再由銀行向財政部提出申請。除因申請書件未備齊或其他必
要補正說明者外,財政部自銀行申請書件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未表
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六 本注意事項第三點至第五點有關適格條件及申請程序之規定,不適用
於金融控股公司及政府持股。第五點之申請程序不適用對問題金融機
構之持股。
七 未經財政部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不得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
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經申請核准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超過百分之十五後,其最高持股比率不得超過該銀行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之股份超過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百分之十五,未經向財政部申請核准者,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第三項規定,處該股東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對於
超過許可之持股部分,財政部並得限制其表決權。
八 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於每月五
日前,填具申報表 (附表五) ,將上月份之持股及設質股數通知銀行
,並由銀行彙整後於每月十五日前,以網際網路向財政部申報。
前項申報作業,得委託適當之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違反第一項通知義務規定者,依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之罰則
規定,如為銀行股東本人未通知銀行,致銀行未向財政部申報,則受
罰人為該股東本人;如為銀行本身所致未向財政部申報,則受罰人為
銀行。
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經申請核准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超過百分之十五,嗣後如有不符合第三點各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同
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應立即通知銀行,再由銀行通知財政部。財政部視
情節之輕重,得廢止已核准之處分。
銀行知持有該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之股東有前
項之情事者,亦應主動通知財政部。
(附件一甲)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申請書
(同一自然人適用)
受文者: 銀行
副本收受者:財政部
主旨:茲依銀行法第二十五條及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
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檢附相關申請書件如說明,請轉陳財政部申
請核准,請 查照。
說明:檢附之相關申請書件包括:「擬取得 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
之十五之申請表」、「資金來源說明表」、「聲明書」等。
申請人: (簽名蓋章)
聯絡地址:
電話:
(附件一乙)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申請書 (同一法人適用)
受文者: 銀行
副本收受者:財政部
主旨:茲依銀行法第二十五條及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
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檢附相關申請書件如說明,請轉陳財政部申
請核准,請 查照。
說明:檢附之相關申請書件包括:「擬取得 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
之十五之申請表」、「資金來源說明表」、「聲明書」等。
公司行號: (蓋章)
負責人: (簽名蓋章)
聯絡地址:
電話:
(附件一丙)
銀行大股東申請書 (同一關係人適用)
受文者: 銀行
副本收受者:財政部
主旨:茲依銀行法第二十五條及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
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檢附相關申請書件如說明,請轉陳財政部申
請核准,請 查照。
說明:檢附之相關申請書件包括:「擬取得 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
之十五之申請表」、「資金來源說明表」、「聲明書」等。
申請人: (全體同一關係人簽名蓋章)
聯絡地址:
電話:
(附表二甲)
擬取得______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之申請表
(同一人申請表:適用於同一自然人)
┌─┬──┬──┬─┬──────────┬──────────┬────
│姓│身分│主要│出│ 目前持有股數 │ 目前設質股數 │ 預計
│名│證統│經歷│生├───────┬──┼───────┬──┼────
│ │一編│及最│日│ 股 數 │持股│ 股 數 │設質│ 股
│ │號 │高學│期│ (單位:千股) │比率│ (單位:千股) │比率│ (單位:
│ │ │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聯絡地址: 聯絡人: 聯絡電話:
說明:一 表格不足使用者,請依式製作。
二 如有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提供。
──────┬─┬─────┐
持有股數 │持│資金來源 │
───┬──┤股│ (附表三) │
數 │持股│目├──┬──┤
千股) │比率│的│自有│借入│
│ │ │資金│資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乙)
擬取得______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之申請表
(同一人申請表:適用於同一法人)
┌─┬─┬──┬─┬───┬──────────┬──────────┬─
│法│負│營利│設│負責人│ 目前持有股數 │ 目前設質股數 │
│人│責│事業│立│之主要├───────┬──┼───────┬──┼─
│名│人│統一│日│經歷及│ 股 數 │持股│ 股 數 │設質│
│稱│姓│編號│期│最高學│ (單位:千股) │比率│ (單位:千股) │比率│ (
│ │名│ │ │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聯絡地址: 聯絡人: 聯絡電話:
說明:一 表格不足使用者,請依式製作。
二 如有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提供。
─────────┬─┬─────┐
預計持有股數 │持│資金來源 │
──────┬──┤股│ (附表三) │
股 數 │持股│目├──┬──┤
單位:千股) │比率│的│自有│借入│
│ │ │資金│資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丙)
擬取得______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之申請表
(同一關係人申請表)
┌──┬─────┬────┬───┬───┬──────────┬───
│姓名│ 關 係 │身分證統│主要經│出生日│ 目前持有股數 │ 目
│或企│ │一編號或│歷及最│期或設├───────┬──┼───
│業名│ │營利事業│高學歷│立日期│ 股 數 │持股│ 股
│稱 │ │統一編號│ │ │ (單位:千股) │比率│ (單位
│ │ │ │ │ │ │ │
├──┼─────┼────┼───┼───┼───────┼──┼───
│ │ 本 人 │ │ │ │ │ │
│ │ 配 偶 │ │ │ │ │ │
│ │二親等血親│ │ │ │ │ │
│ │ : │ │ │ │ │ │
│ │本人為負責│ │ │ │ │ │
│ │人之企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配偶為負責│ │ │ │ │ │
│ │人之企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聯絡地址: 聯絡人: 聯絡電話:
說明:一 表格不足使用者,請依式製作。
二 如有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提供。
───────┬──────────┬─┬─────┐
前設質股數 │ 預計持有股數 │持│資金來源 │
────┬──┼───────┬──┤股│ (附表三) │
數 │設質│ 股 數 │持股│目├──┬──┤
:千股) │比率│ (單位:千股) │比率│的│自有│借入│
│ │ │ │ │資金│資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甲)
資金來源說明表 (自然人適用)
一 基本資料
姓名: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預計持股數:______________ 仟股 預計持股比率:_________%
是否為他人利用其名義申請:否□ 是□ (請填實際申請人名單)
二 借入資金來源
┌────────┬───────────┬─────────┐
│資金來源 │□自有,金額:_______ │□借入 │
├────────┼───────────┴─────────┤
│貸與人名稱或姓名│ │
├────────┼─────────────────────┤
│借款金額 │ │
├────────┼─────────────────────┤
│借款期間 │ │
├────────┼─────────────────────┤
│擔保品 │ │
├────────┼─────────────────────┤
│保證人 │ │
├────────┼─────────────────────┤
│其他約定條件 │ │
└────────┴─────────────────────┘
說明:一 請依貸與人別依序列示。
二 表格不足使用者,請依式製作。
三 實際申請人名單
┌───────┬───────┬─┬────┬──┬────┐
│姓名 (自然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國│出生或 (│預計│聯絡地址│
│或企業名稱 │或營利事業統一│ │設立) 日│持股│ │
│ │編號 │籍│期 │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表格不足使用者,請依式製作。
申請人簽章:
(附表三乙)
資金來源說明表 (法人適用)
一 基本資料
名稱:_______________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負責人:______________ 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
預計持股數:______________ 仟股 預計持股比率:_________%
是否為他人利用其名義申請:否□ 是□ (請填實際申請人名單)
二 借入資金來源
┌────────┬───────────┬─────────┐
│資金來源 │□自有,金額:_______ │□借入 │
├────────┼───────────┴─────────┤
│貸與人名稱或姓名│ │
├────────┼─────────────────────┤
│借款金額 │ │
├────────┼─────────────────────┤
│借款期間 │ │
├────────┼─────────────────────┤
│擔保品 │ │
├────────┼─────────────────────┤
│保證人 │ │
├────────┼─────────────────────┤
│其他約定條件 │ │
└────────┴─────────────────────┘
說明:一 請依貸與人別依序列示。
二 表格不足使用者,請依式製作。
三 實際申請人名單
┌───────┬───────┬─┬────┬──┬────┐
│姓名 (自然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國│出生或 (│預計│聯絡地址│
│或企業名稱 │或營利事業統一│ │設立) 日│持股│ │
│ │編號 │籍│期 │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表格不足使用者,請依式製作。
公司負責人簽章:
(附表四甲)
聲明書 (同一自然人適用)
茲聲明本人 ( ) 所檢附之所有申請書件均完全確實,且絕無銀行負責
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所列情事之一 (同條第十三款之規定除外)
,並願遵守財政部發布之「申請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
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如有虛偽或隱匿,願受法律制裁。如核
准後,發現申請書件有填報不實情形或違反上開應注意事項規定,財政部
得廢止或撤銷已核准之處分,並限本人於一定期限內調整。
此致
財政部
聲明人: (簽名蓋章)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統一編號:
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表四乙)
聲明書 (同一法人適用)
茲聲明本公司 ( ) 所檢附之所有申請書件均完全確實,且本公司負責
人絕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所列情事之一 (同條第十三
款之規定除外) ,並願遵守財政部發布之「申請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
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如有虛偽或隱匿,願受
法律制裁。如核准後,發現申請書件有填報不實情形或違反上開應注意事
項規定,財政部得廢止或撤銷已核准之處分,並限本人於一定期限內調整
。
此致
財政部
公司行號印章:
負責人: (簽名蓋章)
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表四丙)
聲明書 (同一關係人適用)
茲聲明本人 ( ) 所檢附之所有申請書件均完全確實,且絕無銀行負責
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所列情事之一 (同條第十三款之規定除外)
,並願遵守財政部發布之「申請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
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如有虛偽或隱匿,願受法律制裁。如核
准後,發現申請書件有填報不實情形或違反上開應注意事項規定,財政部
得廢止或撤銷已核准之處分,並限本人於一定期限內調整。
此致
聲明人: (簽名蓋章)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統一編號:
地址:
聯絡電話:
聲明人: (簽名蓋章)
財政部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統一編號:
地址:
聯絡電話:
聲明人: (簽名蓋章)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 (或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
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註:表格不足使用者,請依式製作)
(附表五甲)
取得____銀行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五申報表 (同一人適用)
基準日: 年 月 日
┌───┬────┬────┬────┬────┬────┬─┐
│姓名或│身分證統│持股股數│持股比率│設定質權│持股比率│備│
│名稱 (│一編號或│ (仟股) │ (%) │之股數 │超過15%│ │
│法人) │營利事業│ │ │ (仟股) │之核准文│ │
│ │統一編號│ │ │ │號 │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一 同一人依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定義。
二 表格不足使用者,請依式製作。
(附表五乙)
取得____銀行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五申報表 (同一關係人適用)
基準日: 年 月 日
┌──┬─────┬────┬────┬────┬────┬────┬─┐
│姓名│ 關 係 │身分證統│持股股數│持股比率│設定質權│持股比率│備│
│或名│ │一編號或│ (仟股) │ (%) │之股數 │超過15%│ │
│稱 │ │營利事業│ │ │ (仟股) │之核准文│ │
│ │ │統一編號│ │ │ │號 │註│
├──┼─────┼────┼────┼────┼────┼────┼─┤
│ │ 本 人 │ │ │ │ │ │ │
│ │ 配 偶 │ │ │ │ │ │ │
│ │二親等血親│ │ │ │ │ │ │
│ │ : │ │ │ │ │ │ │
│ │本人為負責│ │ │ │ │ │ │
│ │人之企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配偶為負責│ │ │ │ │ │ │
│ │人之企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一 同一人依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定義。
二 表格不足使用者,請依式製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