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貴行辦理代為確定用途「不保本保息」職工退休基金信託資金是否應
依銀行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提存信託資金準備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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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 依據中央銀行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台央業 (九○) 字第○二六七九四
號函及本部金融局案陳貴行九十年三月二日 (九○) 銀信乙字第○三
一○○號函辦理。
二 依貴行辦理是項信託資金之信託契約書所載,貴行該項業務並非屬銀
行中「保本保息」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業務,而係屬信託業法對
委託人不保本保息之信託業務。由於該信託業務對於信託財產之管理
及運用範圍已有概括性指定,故應歸屬為信託業法規定之「委託人指
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業務,爰該業務應依據信託業法第三
十四條規定及本部九十年二月六日台財融 (四) 第九○七二七三一五
號公告提存賠償準備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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