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公司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依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取得股東會許可,以符公司法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94 年 4 月 7 日立法院第 6 屆第 1 會期第 9 次財政委
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之附帶決議辦理。
二、貴公司董事兼任其他金融機構之董事,如有旨揭行為,應落實公司法
第 209 條規定,分別取得原公司及所兼任公司股東會之許可。
正 本: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日盛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華
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金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中
國農民銀行、中央信託局、中國輸出入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高雄銀
行、台灣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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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萬通票券金融公司、中國信託票券金融公司、富邦票券金融公司、
中聯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立法院、行政院四組、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
險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
合社、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秘書
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一至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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