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部分條文
全文內容:增訂「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附增訂「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附 件: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增訂條文 十、金融機構辦理作業委外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 十一、金融機構辦理作業委外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本會得依銀行法 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依情節輕重採取適當之處分措施或停止部分 (或全部) 委外作業。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8 日金 管銀(五)字第 09500386206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