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防範謠言擾亂金融安定,各金融機構平時除應研擬防範謠言傳播措施外
;遇有遭受散布流言或詐術損害時,應向有關單位提起告訴,並通報各有
關機關,請查照轉知並督導辦理、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法務部與本部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召開研商防範謠言擾亂金融
安定之具體措施會議結論及本部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台財融第八四
七三○三二六號函辦理。
二 金融機構遭受散布流言或詐術損害,影響信用時,應以告訴狀 (格式
如附件一) 逕向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之地方調查站
或高等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以維護金融機構權益,安定金融秩序。
如信用受損者為金融機構負責人,為避免波及金融機構,亦應請該負
責人比照上述方式辦理。
三 金融機構遇有前項情形,應依行政程序,逐級迅速向中央銀行、財政
部及地方主管機關通報,以達迅速遏止事件之蔓延及為有效之處理。
檢附通報作業系統流程圖 (如附件二) ,請督導辦理、遵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