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關於金融控股公司法有關子公司定義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 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新產秘發字第 930042 號函。
二、金融控股公司法所稱子公司,依該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指金融控股
公司直接持有「控制性持股」之銀行、證券、保險子公司,或持有已
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其過半數之董事
由金融控股公司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之「其他公司」。上開「控制
性持股」,依該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
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
、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而「其
他公司」,係指銀行、證券、保險以外之事業。
正 本: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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