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重申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車輛貸款與房屋貸款行銷暨催收及其
他相關業務等作業委外處理時,除應切實遵照「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
理應注意事項」暨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依說明之規定事項加強配合辦理
,以落實客戶資料保密管理,同時避免客戶資料外洩及不當使用,請查照
轉知。
說 明:一、金融機構辦理旨揭委外事項,除應慎選受委託機構外,對於委外作業
之注意程度仍應與自行從事該項作業相同,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僱用
人員之疏失致客戶權益受損,金融機構仍應對客戶負最終損害賠償責
任,亦即金融機構不能因作業委外而減少或免除原本應負擔之責任或
應維持之服務品質。
二、金融機構如委託便利商店業代收有關借款人消費帳款之繳款資料,不
得完整列示客戶身分證字號及帳號等個人資料,金融機構並應確保受
託機構及其人員無法藉由繳款資料取得或辨識客戶之身分證字號、帳
號及其他相關之個人資料,以避免客戶資料外洩。
三、金融機構應要求受託機構之聘僱人員對於客戶資料均有保密之義務,
不得向他人出售、洩漏或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此外,受託機構並應
訂定相關員工工作準則,以確保聘僱人員任用之品質,如發現聘僱人
員有不適任或有不法情事者,應予以解聘或為相關處分,以維護委外
作業服務品質。
四、金融機構應嚴格要求受託機構應遵守銀行法、洗錢防制法、電腦個人
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另金融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受託機構,以確保受託機構是否符合法令要求,並留存紀錄以供查核
。
五、受託機構除應配合金融機構定期與不定期稽核外,並應建立內部控管
機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內部稽核,以查核聘僱人員委外作業之執行
是否符合各項作業流程,並留存紀錄以供查核。
六、金融機構委外作業如未善盡對受託機構之監督責任,致損害客戶之權
益者或影響金融機構健全經營時,本部將視情節輕重,依銀行法相關
規定對金融機構採取適當之處分措施或停止部分 (或全部) 委外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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