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原財政部 93.02.27 台財融(一)字第 0931000128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 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2.01 金管銀(一)字第 0941000055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全文內容: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一、附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乙份。 二、財政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台財融(一)字第○九三一○○○一二 八號令,以及本會九十四年二月一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四一○○ ○○五五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 含附件)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3 年 2 月 27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3 1000128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2 月 1 日金 管銀(一)字第 0941000055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