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為應「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發布實施,
自即日起廢止本會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金管銀(五)字第○九五五○○
○一五三○號及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金管銀(五)字第○九五五○○○一
一四○號令,並停止適用財政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台財融(五)字第○
九一五○○○六二八號函、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台財融(二)字第○九一
二○○一二七○號函、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一四
○○○六六三號函、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台財融(五)字第○九一○○一
九四八五號函、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台財融(五)字第○九一五○○○
○八九號函、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台財融(二)字第○九一○○○○五
三六號函、九十年四月十日台財融(五)字第九○○二五○四四號函、八
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二一一三六號函、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台財融(五)字第○九三八○一○三○三號函、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台財
融(五)字第○九二五○○○五三九號函、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台財融(五
)字第○九二五○○○二二二號函、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台財融(二)字第
○九二二○○○九二六號函、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台財融(五)字第○九二
五○○○一○○號函、前財政部金融局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台)字第○九
二○○○四七六六號函、財政部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台財融(五)字第○
九一八○一一八五七號函、財政部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台財融(四)字
第○九一四○○○八二六號函、財政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台財融(四)
字第九○七四○五三四號函及財政部九十年三月一日台財融(五)字第九
○七二九○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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