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補充說明關於違反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
選聘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資格之適用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按首揭選聘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社員代
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於任期內發生或不符第四條或第五條情事之
一者,「解任之」之規定,係指當然解任,無須再經一定程序,即發
生解任效果。
二 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台財融第八一○四五一五六四號函明三之
規定,「選聘準則有關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經理人之解任,自有解任
事由發生之日起,合作社應於一個月內提報各該法定會議 (社員代表
大會、理監事會) 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備,其解職生效日溯至解任事由
發生日;社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社員代表之解任,合作社應即予陳
報主管機關核備,嗣後並應提交社員代表大會報告。」究其性質非在
規範解任之必要程序規定,其所謂提報社員大會、理監事會等法定會
議,係為使被解任人所屬信用合作社內部機關得以瞭解其成員變動所
為之報告。
註:「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及財政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台財融第八一○四五一五六四號函請
參閱 (第四十輯) 第一頁及 (第六輯) 第三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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