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出社期限及退還股金股息發放釋疑
主 旨:有關信用合作社社員出社及退還股金疑義乙案,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依據嘉義市政府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八九府財金字第九七 四八八號函辦理。 二 關於信用合作社社員申請退社之期限,「合作社法」第二十七條已明 文規定應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前提出請求書。至於退還股金之股息發放 一節,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退還股金之計算,係依合作社營業年度終 了時之財產定之,故於信用合作社年終結算有盈餘時,該退還股金得 參與股息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