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會就會員機構所詢新種金融業務、商品及服務之範疇並請本會釋示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會 105 年 8 月 10 日全法字第 1051000636A 號函辦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於 103 年
8 月 8 日修正第 34 條第 1 項第 3 款,建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
管簽署制度,同條項立法說明並指出,銀行業推出各項新商品、服務
及申請開辦新種業務所可能涉及之各種風險及業務層面,宜由銀行業
基於公司治理,依據內部組織分工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交由權責單位負
責,不宜由主管機關強制規定,以增加銀行業適用上之彈性。
三、銀行應建立內部規範,明定既有業務倘因商品結構、風險程度、服務
型態、銷售對象等因素變動,可能導致不同法令遵循風險、消費者權
益保障、內部控制或風險管理制度之變動時,應由法令遵循主管出具
法令遵循聲明書,以利銀行確認該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請轉知所
屬會員銀行及外銀在台分行)
副 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請轉知所屬會
員)、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年先生,請轉知所屬會
員)、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先生,請轉知所屬
會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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