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銀行辦理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業務(下稱以房養老),請依說
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因應高齡化社會之金融需求,本會鼓勵金融機構適度調整資源配置,
持續開發及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其中為提供高齡
者老年生活所需安養資金,增進其退休生活保障,部分銀行已自 104
年 11 月起陸續開辦以房養老業務。
二、目前銀行辦理該項業務時,有由借款人(即年長者)指定具法定繼承
資格之人為通知義務人(亦須於貸款契約簽名)之作法。鑑於以房養
老為年長者以其自有不動產為擔保所取得之貸款,相關授信及貸款價
值之評估自應以年長者本身及其所提供之房屋為對象,爰年長者如具
有完全行為能力,尚不宜以具法定繼承資格之人不同意或不願擔任年
長者之通知義務人,作為拒絕辦理該項貸款之唯一理由。
三、請各銀行應考量通知義務人機制設立之目的,檢討除前揭機制外研議
是否有其他相關替代作法,以兼顧辦理該項業務之風險控管及年長者
運用其自有財產養老之權益。
正 本:中國輸出入銀行(代表人林○永先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誠先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嫄女士)、高雄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鵬先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管○霖先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朱○逢先生)、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娟女士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昌先生)、第一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年先生)、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吳○傑先生)、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道先生)、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順先生)、上海商業儲蓄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入榮○慶先生)、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李憲章先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烈先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亮先生)、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勤先生)、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范○強先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英女士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瑭先生)、大眾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平先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德先生)、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康先生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宏先生)、板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輝先生)、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賴○○銑先生)、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岳先生)、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鑑先生)、王道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駱○明先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人李○昌先生)、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祺先生)、渣
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正先生)、台中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賴○淵先生)、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
志先生)、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源女士)、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瑞先生)、凱基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生先生)、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郭○溥先生)
副 本: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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