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訂定信託業辦理資產負債表或法定重大事項之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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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0802702190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依據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
二、信託業辦理資產負債表或法定重大事項之公告,併採下列方式:
(一)於信託業網站辦理公告,或備置於信託業每一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
,以供查閱。
(二)於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辦理公告。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金管銀(四)字第○九
五○○二八五六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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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 信託業法 第 39、41 條(107.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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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25 期 6664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7 月 25 日金
管銀(四)字第 09500285660 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