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廢止財政部六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台財錢字第一四七八號令、六十一年十月
二十一日台財錢字第一九八七二號令、六十一年七月四日台財錢字第一五
六二七號令、六十一年六月十日台財錢字第一四八一三號令、六十一年二
月十八日台財錢字第一一一五號令、六十一年二月二日(61)台財錢字第
一○八四七號令、六十年十二月十七日(60)台財錢字第二○五二五號令
、六十年十月十八日台財錢字第一八七六三號令、六十年九月三十日台財
錢字第一八三二一號令、六十年九月二十九日台財錢字第一八二三九號令
、六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台財錢字第一八一二八號令、六十年六月十五日台
財錢字第一四九四七號令、六十年一月五日台財錢字第一○○四六號令、
五十九年九月六日台財錢字第一六五一七號令、五十七年九月十二日台財
錢發字第一一一八一號令、五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台財錢發字第七九一九
號令、五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台財錢發字第○一二一二號令、五十五年十
二月十日台財錢發字第一二二五四號令、五十五年十一月二日台財錢發字
第一○五六八號令、五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台財錢發字第○五七六一號令
、四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台財錢發字第○七○八號令及五十八年十二月二
十二日台財字第一○四二五號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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