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洽悉「信託業辦理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
用金錢信託業務應遵循事項」第 2、6-1 條條文修正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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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110151916
號 函 |
主 旨:所報修正「信託業辦理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業務
應遵循事項」第 2 條、第 6 條之 1 一案,洽悉。
說 明:復貴會 111 年 11 月 24 日中託查字第 1110002454 號函。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琴女士)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
、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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