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任理監事之卸任日期應以移交之日為準
全文內容:查信用合作社之理監事期等係以「合作社法」之規定為依據,故內政部七 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台內社字第三一○三九一號函及七十四年五月二十日 台內社字第三一五九六二號函規定,監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應即改選 ,而排除公司法第二一七條之適用,殆無疑義,本部六十九年五月二十七 日 (69) 台財錢第一六一四四號函援引內政部台 (四六) 內社字第一二五 七○號令釋,旨在規定信用合作社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後之卸任日期,俾 其應負之責任更臻明確,與前述之內政部兩函尚可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