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行申請釋示「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信託憑證是
否可由分支機構製發乙案,准予依說明三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行八十三年七月七日萬通總信劃字第○○八五
三號函辦理。
二 上開業務係屬「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信託資金,但以非保本息者為
限」之信託業務,來函所用名稱「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
券代理銷售國外共同基金業務」,易滋信託與代理之混淆,請予改正
。
三 分支機構擬辦理是項業務者,應經本部許可並於其營業執照上登載後
始得辦理,其會計應合併於信託部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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