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外國機構駐台代表人員持外交部禮賓司簽發之駐華外國機構官員證及
外交禮遇簽證,可否比照持有居留證之外人予以辦理支票存款開戶一案,
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行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 (85) 德意志字第一六
五號函辦理。
二 依據「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駐我國之外國機構人員,經外交部發給外國機構官員證職員證者,免
辦外僑居留證;故上述外國人申請開戶得以外交部發給之外國機構官
員證、職員證影本代替居留證影本,惟依據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四
條規定外國人開戶仍應在台設有住所,並須留存護照影本始得辦理。
附 註:「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已於 89 年 2 月 1 日廢止,現行
關於外國機構駐台代表人員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係依據「入出國及移
民法」第 27 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之規定
|